人民论坛:国企如何实现多方共赢

浏览量:1998 作者: 来源:国资委网站 时间:2012-09-24 【字号:

——中储粮河南分公司2012夏粮收购调研报告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大的国家离不开强大的国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和支柱。

  2000年,世纪之交,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到关键阶段。为“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和“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中央储备粮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作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中储粮总公司在搞好国家粮食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负重大职责,是搞好国家粮食储备、做好粮食收购流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主力军。

  作为行业领头羊的中储粮,身处粮食生产、流通及管理的第一线,究竟如何按照“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总目标,发挥好“主力军”、“主渠道”作用?如何有效实现“三个维护”与“两个确保”根本任务?近日,《人民论坛》组织农业方面的专家专程赴河南省对此进行了调研。

  治理违规现象:把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给农民

  河南是农业大省,是全国粮食主产区,夏粮产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全省小麦播种面积约8010万亩,产量达637.2亿斤,比上年626.3亿斤增加了10.9亿斤,增幅为1.7%,夏粮生产获得“十连增”。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国家确定的政策收购执行主体开展的政策性收购。过去5年,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连续5年执行夏粮托市收购政策,累计收购政策性粮油9000多万吨,为全国25个省(市、区)调拨托市小麦近800万吨,组织托市粮竞价销售近8000万吨,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职责与任务。但是,在连续5年的托市收购中,也出现了一些收储库点加价收购、无序抢购、 “一粮两顶”、出库难、乱收费、盗卖托市粮等违规违纪行为,损害了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严肃性,损害了河南粮食企业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2年,国家继续在河南等6个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中储粮作为执行托市政策的唯一责任主体,对执行托市政策收购工作负总责。为了彻底扭转过去的局面,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给广大农民,河南分公司将夏粮收购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早准备,加强政策宣传,增强政策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中储粮总公司的要求,遵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全力做好2012年的托市收购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2012年6月18日,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河南省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首批启动托市库点984个,有效仓容1560万吨;后续新增设集并收购库点285个,全省累计收储(集并)库点1269个。截止目前,河南省全省已累计收购托市小麦902.3万吨,托市政策效果明显,社会各界反映良好,收购工作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执行政策严格到位;二是收购秩序良好、进度平稳;三是市场价格稳定,各收购主体理性收购;四是收购操作流程规范,收购纪律严明;五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密切。整体收购效果可谓是历年来收购秩序最好的一年。

  执行严格化:确保中央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

  为了汲取历史经验教训,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按照“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的要求,实施以“六统一”(统一决策管理、统一市场运作、统一合同审批、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绩效管理)为标志的模拟集团化管理模式,强基固本,完善管理。在2012年的托市收购工作启动前,充分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确定了收购工作总体目标——“承担央企社会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体现农业大省作用、服务种粮农民;‘打好托市翻身仗、重树中储粮铁军形象’,达到落实好中央惠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达到降低国家宏观调控成本、实现‘两个确保’无风险目的”;总体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服务好农民;兼顾地方企业,实现和谐收购”;总体思路——实行“统一组织安排、统一贷款审批、统一集并调拨、统一验收考核”。

  为了彻底消除过去夏粮收购工作中的不法行为,确保中央政策执行到位,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确立了执行政策的各项标准,“严格”二字体现在了夏粮收购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一,严格定点。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和“谁推荐、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当地县(市、区)商品量与收储库点有效空仓容相匹配的原则,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直属库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把关,按 “先国有(国有控股),后民营”的顺序上报;对近3年来违规违纪被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省粮食局、分公司以及司法部门处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作为委托收储库点。

  二,严格执行质价政策。无论收购托市粮、轮换粮、产销协作粮一律执行国家托市粮收购标准,实施预约收购、预约检验。一是实行净粮入仓,收购粮食全部实施“滚动筛+吹风机”过筛整理、吹风,辅以人工清扫除杂,确保净粮入仓;二是严格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对托市粮收购水分进行严格把控。

  三,严格资金管控。分批投放收购资金,收购资金由分公司和省农发行共同审批,实行统一贷款,分批次投放;直属企业根据辖区空仓容和日均收购能力合理测算月度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按照辖区1-3日的收购量和“收购库存值与收购资金比例不低于95%”的比例确定,实行月度“一次审批,分次承贷,贷前报备”制,按天拨付;对售粮农户实行网银结算,防范资金风险。

  四,严格组织验收。按照“入满一仓、验收一仓”和“边收购、边验收”的原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由直属库组织初验,建立初验档案。分公司组织异地交叉验收,验收的综合等级作为入库的实际等级,降等、少量部分由企业自负。分公司复验确认后,由直属企业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转入后期正常管理。

  在调研座谈会中,部分参加调研座谈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负责人纷纷表示,政策执行的严格是今年收购工作中的一大特点。

  管理精细化:保障粮食收购平稳、有序

  夏粮收购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群体,如何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确保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考验的是唯一责任主体的管理手段与智慧。在2012年的夏粮收购工作中,中储粮花大力气对库点布局工作进行了调整、完善,有效保证了整体收购工作的秩序与效果。

  一,合理布局,融合发展。托市收储库点必须经过直属库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摸底推荐、分公司组织资格条件交叉验收、征求直属库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分公司对上报库点审核把关等多次反复沟通协商,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方能确定。所有收购库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直属库属地上报收购库点、属地供应资金、属地安排收购、属地实施监管,不准跨区域定点。对个别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库点,分公司将根据商品量增设收购库点和直接设点收购,做到应收尽收、不让农民卖粮难。

  二,分批启动托市库点。实行符合一批验收一批,签订合同一批启动一批。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企业库点,要在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后正式开展托市收购。委托收储库点必须由直属企业直接派人驻库收购。

  三,实行收购承诺制。分公司与各直属企业负责人签署《夏粮收购承诺书》,确保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严格资金管控,保证资金安全;坚决做到均衡有序收购,不抢购、不压级、不抬价、不出现“转圈粮”、不虚报库存、不套取国家补贴,不损害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如有违反收购政策者,自动辞职,并接受党纪法纪惩处。

  四,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各中心库主任是辖区收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直属库负责人是本库收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各处处长为分片包干责任人,分公司班子成员实行分片检查指导。

  五,加强联合协同监管。加强与地方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协调联系,建立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发挥各部门联合协同监管的作用,共同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和市场稳定。

  服务人性化:实现农民售粮积极、便捷

  为了有效提高农民售粮积极性、方便当地农民售粮,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转变思想观念,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行业壮大树立了良好的标杆与形象,有效地发挥了国有企业“主力军”和“主渠道”作用,起到了示范带头的作用,切实做到了让农民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

  一是实施“一站式”服务和预约收购、预约验收,缩短农民售粮排队等候及结算时间,让农民体面售粮、卖“舒心粮”。

  二是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改变以往卖“毛粮”和高水份粮的习惯,宣传晒干扬净,提高粮食等级质量,实现卖好粮、多增收的目的。

  三是关注社会各界对收购工作意见建议。托市收购启动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及线索,分公司从关心、理解、支持、合作发展的角度,分别在6、7月份两次邀请辖区民营企业代表到分公司座谈,积极向地方粮食企业和民营企业宣传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民营企业充分认清托市收购政策是国家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全面放开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其核心是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托市达到“四两拨千斤”的调控效果。引导他们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思路,珍惜平稳和谐收购环境,合力营造平稳、和谐、有序的收购氛围。带领民营企业积极研究市场,走向市场,开发市场,努力发展成为中储粮的黄金库点,参与粮食购销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本文章摘自第375期《人民论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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